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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
  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
  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7)召开创立大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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