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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洲天事务所

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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